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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释文,第18简之灋作废解{51}。

二 、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 司法必需具备权威,没有权威的司法就不可能承担起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这一基本司法职能。对于判决可预测性的实现,往往受制于法律自身的内在理性、司法技术的科学运用和司法理想三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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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法院在案件中解决了特定问题,引导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对于司法的创造性,卢埃林认为,对裁判一致性的有效的操作压力,主要并不是由规则所带来的,而是基于完成司法工作的环境。而在另一些案件中,他们将不会达致共识。庞德指出,司法理想最终可以归结到有关那个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这是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在各种新的案件中是有决定意义的。王国龙,男,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法律方法论。

[17](P116)相反,司法判决如果呈现出高度的不可预测性,不仅有损于公正司法的一般社会形象,法律规则的可普遍接受性也会不断地受到质疑,而由不服从所带来的司法成本和司法风险也必然会不断地攀升,公民对法治和公正司法的信心就会被大打折扣。不可否认,伴随着现代社会的交往不断地呈现出高度复杂性,根植于社会需求的相关法律,无论是在具体的规范性内容上还是在正当性建构的标准上,其开放性和可辩驳性都是需要我们加以认真地慎思的。根据释文,第18简之灋作废解{51}。

灋字原义与汉人、乃至今人所言的法毫无关系,其意义实际上就是废。*字仅见于被称为*雚戟的战国中晚期兵器铭文上,于中航释为从牛从*。[13]亦有刘心源、强运开等学者认为此即薦字,可备一说。但是,由于文献缺乏,今日尚无法对是楚系文化中的法观念原本即具备刑罚、司法的含义,并影响到临近的姜姓诸国,还是反过来姜姓诸国影响了楚人的观念作出准确的判断。

据郭沫若的释文,此字从册、从系、从廌。在郭店本《老子》甲本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和法勿兹章[28]中对法的使用,表现出了非常不同于宗周文化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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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天定之定当作动词。其结论虽未可尽信,然其注意到解这一字形为探讨提供了重要帮助。乃如之人兮,德音无良,胡能有定?俾也可忘。[34]现在文献上有一段缺环,即没有任何春秋中期至战国前中期的出土文献直接证明灋字使用的情况和变化,而对比之前和之后的文献来看,恰是在这段时期内,灋在使用上,乃至于社会上关于法的观念发生了非常重大的转变。

[26]按,所谓法语之法,类天佱之义。汉代关于獬豸的传说,大抵段注引《神异经》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其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铸成于西周中期后段的恒簋盖铭文亦有勿灋朕命。[3]当然,其前提、分析和结论均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这一点将在本论行文过程中逐一指出。

[3] 西方汉学界对此问题也有相当的关注,以埃姆斯(Roger Ames){6}、史华兹(Benjamin Schwartz){7}、葛瑞汉(Angus Graham){8}为代表。{47}《用曰》第14简制法節刑(耕),恆民遹敗(月)字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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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于省吾《释》指出*字契文作*****等形,罗振玉云,象两手薦牲首于且上。{31}且《尚书》中多以稽古之稽表达今人法古之法,而无法古、法先王的用法。

正如林义光所言:按豸字古作*(貉子尊彝,貉字偏旁)与廌形近,故以廌为解豸。因此,研究的重点应当转向法义的流变,通过对流的考证和思考提供观念变迁的脉络。獬豸的形象所代表的乃是震慑与惩罚。而在这一历史时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化现象无疑是南方的楚、吴、越对中原形成的挑战与冲击。字形非常特殊,既不同于见于西周铜器铭文的灋,也不同于佱。今作阐释者基本因仍传本法令来解释法勿。

该书《灋义》章考察了灋的三个组成部分以及相关的刑、佱和相关音学问题,是近年来最为卓越的研究。如果抛开许慎的解释,认识灋与战国以后法的字形和词义的关系,至少有三个前提值得重视:第一,尽管在西周铜器铭文上出现了多次,但据考证从来没有作为法则或效法的意思,而是废之义。

  【注释】 [1]文史学的相关研究,并可参见《古文字诂林》第八册中的相关引述作为索引。汉时流传本为王莽所见仍作定,下文天命不易,不易亦即定,可足相印证,今据改。

既然法与刑的关系,并非从作为废义使用的灋引申而来,而简本《吕刑》又有佱与刑关联的直接记录,有理由推测,法一词所包含的刑、罚等义,有可能是从被周人当作规范义使用的佱中引申出来的。将之隶定为法,从文义上说无误。

……此言可法可尚,盖王厝欲以法节制饮酒{52}。第三,对法义流变的阐释,仅关注到时间链条上的变化,而缺乏对不同地域文化圈之间差异的分析。先秦与西汉文献中,廌属与豸属的字界限清晰,并没有将廌等同于獬豸的情况。也可以推论其铭文用字是比较考究的。

廌与作为神兽的獬豸有差异,并无掌法神兽之义。[17]前文中已经论述了廌在商代作为祭品的情况,但是具体用作何种祭礼无法从刻辞中直接读出。

上博一《缁衣》第14简引《吕刑》佳作五*(虐)之型(刑)曰*,字形作*,恰好证明了上节中关于佱词义源于范型之义。按,《史记》卷一一八中载淮南王安令官奴入宫,作皇帝玺,丞相、御史、大将军、军吏、中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汉使节法冠。

曰:夫觟*则复屈轶之语也。卜辞有……王田*......**王田,地名{15}。

法字这个写法在古书中有个别遗留,《管子·轻重戊》载:虑戏作造六峜,以迎阴阳,周人之王,循六,合阴阳,而天下化之,闻一多曾指出六即《易》纬《通卦验》郑注的六法。*字象共牲首于几上,为祭登牲首之专名。天定见于《鹖冠子·道端》天者万物所以得立也,地者万物所以得安也。传世文献中最早的证据来自于《尚书·吕刑》中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第二,对法义的研讨缺乏本土化的问题意识,这一点在法学界的研究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36] 总的来说,楚简的法字,学者对其字形有不同的隶定,大抵上作****四种字形{53}。

可惜现有的秦以前文献并无相关的记录,故此观念在战国时代及之前的流传、变化状况尚难知晓。原因很好理解,因为无论是研讨早期法律史抑或法律文化、思想,古人对法的理解及其变化乃是讨论的起点。

[33]对信阳长台楚简的时代学界虽有不同意见,但基本认定其下葬时间在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之间。天翼临子,灋保先王‘者,尤《召诰》云:天迪子从子保矣。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2:44:25作者: 坏人坏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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